宋代的一些士大夫痛感佛教文化是对大众层面的强烈冲击,造成固有文化的迅速流失,主张要在全社会推行冠、婚、丧、祭等礼仪,以此弘扬儒家文化传统。司马光痛心疾首地说:‘冠礼之废久矣。近世以来,人情尤为轻薄,生子犹饮乳。巳加巾帽,有官者或为之制公服而弄之。过十岁犹总角者盖鲜矣。彼责以四者之行,岂能知之?故往往自幼至长,愚騃如一,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朱子家礼》引)认为废除冠礼,使得人情轻薄,自幼至长不知成人之道,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司马光在他的《书仪》中,制订了冠礼的仪式,规定:男子年十二至二十岁,只要父母没有期以上之丧,就可以行冠礼。为了顺应时变,司马光将《仪礼》的《士冠礼》加以简化,使之易于为大众掌握。此外,还根据当时的生活习俗,将三加之冠作了变通:初加巾,次加帽,三加幞头。《朱子家礼》沿用了司马光《书仪》的主要仪节,但将冠年规定为男子年十五至二十,并从学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若敦厚好古之君子,俟其子年十五以上,能通《孝经》、《论语》,粗知礼义之方,然后冠之,斯其美矣‘。
程颐也极力倡导冠礼,认为‘冠礼废,则天下无成人‘。《左传·襄公九年》载,晋悼公宴请鲁襄公时,问及鲁襄公的年龄,季武子说只有十二岁。有人援引此例,主张将冠龄提前到十二岁,遭到程颐的坚决反对,说:‘此不可。冠所以责成人,十二年非可责之时。‘认为,既行冠矣,就必须责以成人之事,否则就成了虚礼;如果冠礼之后不能责以成人之事,则终其一身都不能期望他成人,因此,‘虽天子诸侯,亦必二十而冠。‘(《二程遗书·伊川先生语一》)
据《明史》,明洪武元年诏定冠礼,从皇帝、皇太子、皇子、品官,下及庶人,都制订了冠礼的仪文,《明史》中有关皇帝、皇太子、皇子行冠礼的记载很多,说明在皇室成员中依然保持着行冠礼的传统,‘然自品官而降,鲜有能行之者,载之礼官,备故事而已‘。(《明史·礼志八》)可见在官员和民间已经很少有人行冠礼了。清人入主中原后,政府颁定的礼仪制度发生很大变化,虽然还有五礼的名目,但长期作为‘嘉礼之重者‘的冠礼不再出现在‘嘉礼‘的细目之中。
七、女子的笄礼
古代男子有冠礼,女子则有笄礼。《礼记·曲礼》说:‘女子许嫁,笄而字。‘可见女子是在许嫁之后举行笄礼、取表字。笄礼的年龄小于冠礼,《礼记·杂记》说:‘女子十有五年许嫁,笄而字。‘如此,则许嫁的年龄是十五岁。如果女子迟迟没有许嫁,则可以变通处理,《礼记·内则》郑玄注说:‘其未许嫁,二十则笄。‘笄礼的仪节,文献没有记载,学者大多认为应当与冠礼相似。
到了宋代,一些学者为了推行儒家文化,构拟了士庶女子的笄礼,司马光的《书仪》以及《朱子家礼》都有专门的仪式。《书仪》,女子许嫁,笄。主妇女宾执其礼。笄礼行之于中堂,执事者用家内的妇女婢妾充任。席以背设椸栉总首饰置卓子上,冠笄盛于盘中,上面蒙以帕,由执事者执之。主人于中门内迎宾。宾致祝词后为之加冠、笄,赞者为之施首饰,宾揖笄者,适房,改服背子。既笄,所拜见者仅限于父及诸母、诸姑、兄姊。其余仪节都与男子冠礼相同。《朱子家礼》的笄礼与《书仪》大体相同。女子许嫁,即可行行笄礼。如果年已十五,即使没有许嫁,也可以行笄礼。笄礼由母亲担任主人。笄礼前三日戒宾,前一日宿宾,宾选择亲姻妇女中贤而有礼者担任。陈设,在中堂布席。厥明,陈服,如冠礼。序立,主妇如主人之位。宾至,主妇迎入,升堂。宾为将笄者加冠笄,适房,服背子。为笄者取字。笄者见尊长,最后礼宾,仪节与冠礼相同。
公主的笄礼,文献语焉不详,《政和五礼新仪》的《冠礼》没有提及,而《宋史》有之,皇帝亲临于内殿,估计是仿照庶子冠礼制作的。明代笄礼不见于记载。
作者:溪山琴况2005-8-11154回复此发言
46回复: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彭林著《中国古代礼仪文明》连载
●合二姓之好:婚礼
《中国古代礼仪文明》之十
合二姓之好:婚礼
古代男子行冠礼之后,就有了婚配的资格。《仪礼》有《士昏礼》一篇,记载先秦士的婚礼的仪式;《礼记》则有《昏义》一篇,论述婚礼的人文内涵。两篇文献是我们了解和研究先秦婚礼的主要材料。婚礼涉及到两姓联姻的质量和稳定性,涉及到宗族是否昌盛,所以《昏义》说:‘昏礼者,将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一、婚姻之义
两性结合的开始是种族得以繁衍的基础,因而是动物界的普遍现象。但是,为什么唯独人类的两性结合需要经由‘礼‘的种种形式呢?这是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人类在迈入文明时代之前,曾经经历过杂交乱婚、‘知母而不知父‘的阶段,异性的结合相当随便,甚至不需要区别辈份、血缘。随着民智的开化,人们发现,不仅乱婚的结果,不仅使族群中的弱智或病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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