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乙方,也就是林毅行,在离开星岸集团时,主动放弃其所持有星岸集团股权除了分红权益以外的所有权利。假如乙方希望恢复其他权利,需要在星岸集团的正式董事会中获得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总股权的股东支持。
“所以,根据这份文件,林毅行所持有的百分之一点五星岸集团股票,并不具有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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